申请执行人要求获得财产查询反馈表的处理规则
一、现实困惑
从事执行工作的律师,或常年经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知道,财产查询反馈表是一枚通往执行完毕之路的关键钥匙。但这枚钥匙却掌握在执行法官手中,有时要求调阅反馈表,却遭法官拒绝。此时,我们心中不免生出疑问,法官是否应当允许我们调阅反馈表?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7)》第7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16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2006)》第15条第12款: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 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第3条第3款: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第12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三、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第3条第3款,似乎我们可以轻易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即只要申请人要求,法官应当无条件的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给予申请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文中,法院应当告知的均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财产查询信息”而非具体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法官完全可以采用执行调查笔录的形式,将其认为可以或需要告知你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告知。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中再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财产调查规定》于2017年实施,且是专门针对执行财产调查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他代表了最高院的态度。故,若执行法官拒绝调阅反馈表,至少在法律规定层面有据可依。
以上条文互相冲突,无从仅单纯从法律条文对比中得知法院究竟是应当还是可以准许申请人调阅反馈表。
此时我们回到实践层面。
实践中,大家似乎没什么太大的争议,大部分法院完全允许申请人调阅反馈表,他们也希望申请人自己也出一份力多找找财产线索而不是完全依赖法院。
少部分执行法官坚决不给的,或许要想想法官是不是和你有仇或者语言上有什么冲突。
以上疑问只产生在案件执行期间,若案件已经结案,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自己的案卷正卷。虽然《公开规定》第16条规定需要“人民法院许可”,但在实践中几乎没有法院不允许当时阅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应当将财产查询反馈表附于案卷正卷中。申请人可以通过阅卷的方式调阅反馈表。
综上,获得反馈表不是什么难事,但对于案件的执行可能很有用途,有余力的申请人应该积极请求法院允许调阅。同时一定要注意,一切从反馈表中获得信息仅能用于本案执行,一定要注意保密(虽然我现在没有碰到也没有听说过因为滥用反馈表信息而遭处罚或起诉的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