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栏语
在嘉兴法院,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扎根审判执行一线,心怀公正、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以办好每一起案件、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庄严承诺。
为更好展示法官执法办案风采,我们开设“法官办案札记”专栏,邀请全市法院“办案之星”“质效之星”畅谈办案中的心得体会与酸甜苦辣,进一步凝聚干事创业氛围。
本期人物

王浩,2022年第2季度“办案之星”,现为嘉兴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荣获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优秀个人,多次获评优秀公务员。
2011年,我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进入嘉兴中院,先后在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工作,至今已有11年。
01
案件办理,要做到三理统一
所谓三理,即事理、法理、情理。三理统一,就是办理任何一个案件,第一步,通过证据审核、庭审调查,理清争议事实的基本情况,使自己对其有准确的把握,即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步,了解基本案情后,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朴素的正义观念,找准案件处理的大方向,即知道“如何裁判比较公平合理”;第三步,在对上述问题有了把握后,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支撑法官的内心确信,即确定“这样裁判是有法律依据的”。三理中,事理是核心,法理和情理,是为了让事情的处理更加公平和稳妥。任何案件,审判人员均应努力做到三理的统一。
在我办理过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通过网上运输平台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将机器设备运至工地。被告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于原告拖延,导致被告迟迟无法卸货交付。被告原地等待了三四个小时,多次催促原告无果,最终负气将车开走,并要求原告支付运费并赔偿损失,否则不归还机器。双方遂发生纠纷。
此后,原告提起诉讼,不仅要求被告归还机器,还要赔偿机器闲置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具有明显过错,按照设备正常出租可以收取的租金数额,结合被告的过错比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二审中,我详细了解案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错漏。但是,从事理和情理的角度,有些细节需要审判人员予以注意:第一,物流行业是争分夺秒的行业,货车司机通过平台接单,甚至需要抢单,时间对于司机来说非常宝贵。第二,原告拖延卸货在先,本身具有过错。纠纷发生后,原告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与被告沟通取回机器,放任事态发展、损失扩大,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有悖于善意解决纠纷的原则;第三,即便被告按期将机器交付原告,机器是否能立即租赁出去并不确定,租金收益也是不确定的。
据此,综合考虑事理、法理、情理,二审合议庭对案件处理进行了调整,改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02
案件办理,是个系统工程
商事案件的办理,不是坐堂问案、流水化制作文书那么简单。妥善办理一般的商事案件,既需要与前道矛盾化解组织相配合,也需要在诉讼中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调解,化解矛盾。比如破产案件,会涉及管理人协会、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动,是个典型的系统工程。此时,考验法官的不仅是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综合协调能力。
我清楚地记得,在我办理的一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员工的安置分流以及资产处置工作非常棘手——安置工作不做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资产处置失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积极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多次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协调会,分析研判职工分流方案,最终解决了大部分职工的安置问题,对于少数仍存异议的员工,引导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正当程序维权。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与管理人多次与税务部门沟通、核定税费,并且谨慎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拍卖,确保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最终,促成了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