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销与传销的灰色地带,安利似乎总是被质疑其身份。本文旨在探讨安利是否为传销组织,并深入分析直销与传销的界限,同时考察安利在中国市场的运营模式及其合规性。
01直销与传销的明确界定与区别
《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一书指出, 直销与传销虽然都是销售模式,但存在本质的区别。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其核心特征是“单层次”,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目的。相对地,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以此牟取非法利益。传销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并未创造社会价值。
此外,合法的直销活动需满足一系列条件:直销企业必须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区域和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公布;直销活动必须由合法直销员进行,其信息应公开透明。
对于大学生而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在校大学生不得被招募为直销员。
了解这些区别和规定,有助于我们避免陷入非法传销的陷阱,保护自身权益。
如何区分直销和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明令禁止的一种非法经营行为,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和传销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直销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
(2)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 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或退货。
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级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为的费用中提取报酬。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

02安利的合规运营模式及其与传销的界限
根据《透视安利:告诉一个别人和你都想了解的安利》中的相关信息, 安利作为一家被中央部委批准的企业,其运营模式具有公开、透明和规范的特点,与传销网络存在本质区别。在经历传销风波后,安利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了转型,从原本的直销方式转变为“店铺经营加雇用直销员进行销售”的模式,这一转变既保留了安利的优势,又符合中国国情。转型后的安利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并通过雇佣营业代表增加产品销路,同时提供价格折扣保障顾客购物权益。此外,安利还通过严格的培训和会议管理,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与传销行为划清界限。
安利转型的成功不仅体现在运营模式的调整上,更在于其对合规性的高度重视。公司不断加强营销人员的业务和商德教育,严禁带有传销色彩的销售行为,对于违规行为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些举措有效地区分了安利与传销的不同,树立了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
安利是被中央三个部委批准可以发展,雇用推销员的企业,理所当然地有销售人员与顾客网络的存在,但应该注意的是公司的人员架构是从事产品销售,是公开、透明而规范的,与传销网络无关。
转型前后 1998年,国家一纸禁令禁止了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安利也顺应国家政策。由原来的纯粹依靠营业代表进行销售的直销方式,改为“店铺经营加雇用直销员进行销售”。同时于在各种场合为中国的公益事业做贡献。3个月后,经过安利与国家主管部门的积极沟通,由国家三部委特批,允许安利在中国继续经营。
之后,安利在其内部又实施了一系列的整改。目前,安利的经营方式是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即455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的,并获得上述3个部委正式批准。安利新经营方式既保持了安利的优势又符合中国国情。
455号文件对前传销企业转型的几条主要的硬性标准包括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必须有店铺并明码标价等。安利在中国采用了新的经营方式,这是安利顺应国情、配合政府之举。
转型之前,安利采用无店铺直销经营方式;转型后,则采用店铺经营,没有了经直销员转售的中间环节。转型前,只有直销员可享受折扣优惠;转型后,公司设立优惠顾客待遇,顾客均可向公司申请享受折扣优惠。营业代表的工作是帮助公司推广产品,并拓展市场,为顾客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并按其推广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酬。
为帮助营销人员提高辨认传销等运作模式的能力,与传销诈骗行为彻底划清界限,安利公司不断加强对营销人员的业务和商德教育,并且提醒营销人员必须严加提防,严禁带有传销色彩的销售行为。公司一旦发现营销人员有传销等违规行为,即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终止其推销人员资格等。
培训教育是提高员工素质的必要手段,安利公司也不例外。为了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公司会组织举办一系列的专题会议和课程。但与传销者不同的是,所有的安利会议都有严格的成本核算,任何通过会议牟利的行为都是为公司制度所不容的。随着国家对直销企业管理的逐渐深人规范,2002年后安利公司将所有培训会议全部改为由公司出面组织主导,并向有关部门报批,消除了违法行为。

03非法传销的危害与法律制裁
《刑事法治视域下社会信用问题研究》有提及, 非法传销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不仅损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更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本章节将深入探讨非法传销的危害性,包括其如何侵害人们的特殊信任关系,并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揭示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我们还将分析法律如何对非法传销进行制裁,以及这些法律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传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2006年为例,据统计,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传销犯罪案件2081起,涉案金额100.25亿多元,破案1915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6713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6.63亿多元,打掉团伙4976个,解救受骗群众和教育劝返人员近30万人。
鉴于非法传销的严重危害性,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是信任缺失的极端表现,侵害的是最基本的特殊信任关系。“杀熟”是非法传销的基本形式。“杀熟”就是把熟人作为欺骗对象,“熟”是“情”的前提,人情、乡情、友情,都在熟人身上。熟人之间因为有感情维系着,很容易相信传销人的话,也就成为传销人下手的对象。“杀熟”是信任缺失的极端表现,侵害的是最基本的特殊信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