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发生了一桩男白领与女士合租引发的荒唐闹剧,24岁男子小王和女室友小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长期单身的小王,对小刘产生了非分之想,并在某天夜里潜入小刘房中,准备欲行不轨。好在小刘拼命抵抗,才没有让悲剧再上演。
小王出生于一个小县城,从小他就被父母寄托希望。努力读书,出人头地,走出县城,是他的梦想。好在小王天资不差,又肯努力读书,高考超常发挥考上了北京某所大学。带着父母的期望,全家人的寄托,小王来到了首都北京。
在北京读大学的4年,让小王对北京这座现代化都市有了一定的了解。越是了解北京,小王就越能发现北京的魅力。他已经彻底爱上了北京,并发誓毕业后一定要在北京扎根立足,将来把父母接到首都享清福。
可理想虽然美好,现实却非常残酷,北京的物价和消费水平,都不是小王一个初出茅庐的毕业生能够承担的。为了节约时间,小王决定和别人合租。2012年,刚刚毕业搬出宿舍的小王就找到了合租室友小刘。
小刘20岁出头,虽然没有上过大学,但却有一颗上进心,在北京某公司工作。为了省钱,她决定和小王合租。虽然两人是互不相识的异性,但小刘对于小王颇为放心。或许是因为小王大学生的身份,又或许是因为小王看起来人畜无害。
就这样,两个陌生男女成了同一个屋檐下的室友。很快小王也找到了工作,他在一家知名网络公司工作,每个月的收入接近一万,算是一名白领。但即便有了如此高的工资,小王也不愿意搬出去独租。因此在长时间的相处中,小王对室友小刘渐渐产生了情愫。
2012年10月的某天夜里,小王起床上厕所,却意外发现小刘的房门没有关。这让他不禁开始胡思乱想:难道这是小刘给自己的暗示吗?莫非小刘也对自己有好感,故意开门睡觉引诱自己?
小王内心的欲望被彻底打开,他鬼使神差地走进了小刘的房间,发现小刘正躺在床上熟睡。精致的脸蛋在月光下显得晶莹剔透,鬼迷心窍的小王再也无法冷静,他直接扑向床上的小刘,并想趁机与其发生关系。
小刘工作压力很大,睡眠也很浅,当小王将手伸向她的身体时,小刘就被这异样的触感惊醒。当她发现室友小王正对自己动手动脚时,吓得大声尖叫,并拼命地反抗阻止。小刘的尖叫声让小王重归冷静,他这时才意识到自己正在犯罪,内心愧疚又害怕的他,慌忙逃回房间。
但小刘并没有就此放过小王,次日一早她就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室友小王对自己实施了QJ。民警将小王带回派出所调查后,小王也承认了自己企图侵犯小刘的事实。办案民警以涉嫌QJ罪,将小王逮捕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二人以上LJ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王趁小刘熟睡,想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在作案过程中,小王对小刘实施了暴力,满足以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而小刘对于小王的罪行,也进行了抵抗,足以证明小王是以违背妇女意愿为前提的。
综上所述,小王的行为构成QJ罪,但关键在于,小王并没有成功实施犯罪,在遇到小刘的抵抗后,他主动放弃犯罪,回到了自己的房间。小王这一行为,究竟属于中止犯罪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很大区别,两者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行为结果不同,因此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中小王在遭遇小刘抵抗后,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但他却主动停止了后续的侵犯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小王不构成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中止。考虑到小王案发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错态度良好,又有犯罪中止情节,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王有期徒刑一年。
虽然最后只坐了一年牢,但只要有了案底,小王这一辈子就毁了一半。说到底,还是因为异性合租,才导致这场闹剧发生。在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代社会,许多年轻人追逐独特的生活方式,异性合租就是其中一种。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和异性合租时,双方都要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有越界的举措。作为女性,也要提高自身警惕,培养安全防范意识,否则不仅会发生闹剧,还有可能上演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