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李新功的领导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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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报道令很多人颇为震惊和愤怒。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永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审讯,李新功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

我们忍不住要追问一下:这么一个坏透了的李新功,是怎么被提拔上来的?又是怎么当上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这样一个重要职务的?这两个大问号,是需要相关的组织部门好好反思一下,尤其需要相关领导出来“讲清楚”的;当初是谁力主提拔李新功的,那位领导干部,希望如今不要闪烁其词、推三推四的,而必须承担起用人失察的责任。

在笔者看来,严肃地、毫不含糊地追究领导干部和组织人士部门用人失察的责任,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在当下,尤其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和警示作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有人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出现失察失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知道,用人上的失误所带来的危害,比其他方面的失误所带来的危害往往要严重得多。其他方面的失误只能使某一事物、某一方面造成损失,而用人失误则涉及范围广、恶劣影响大,甚至可能导致“满棋皆输”。

况且,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有些用人上的问题绝不是用小小的“失误”就能解释的,而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有的地方或单位的领导或组织部门,明知有的人不能用尤其不能重用,却偏偏提拔重用,即所谓用人腐败。这其中的“猫腻”,是不会少的。将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真正落到实处,对用人者是一个提醒和警告,有利于督促上级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尽可能防止用人失误,遏制用人腐败,从而纯洁干部队伍,保证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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