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神器”,张张都是好牌?早把一副好牌打得稀烂!

彩虹网

赌场无胜家

人们常说

十赌九输,久赌必输

有“神器”,张张都是好牌?早把一副好牌打得稀烂!

但是有人偏偏不信

在网上交到“高人”

得到了“神器”

这一下所向披靡

从此成了“麻坛”神人

他能这样一直赢下去吗?

许文初中辍学后靠打零工为生。本来打工挣的钱,也能够舒舒服服过日子,但他有个坏习惯,只要手里有俩钱儿,准保坐在麻将桌上下不来。而且许文爱赌却手气不好,十场牌局下来怕是要输九场半。

2018年12月底,许文上午刚拿到工资,下午就去麻将馆打牌。一个通宵下来,他才发现兜里的钱已经寥寥无几。回到家后,他辗转反侧怎么也睡不着,索性用手机玩起了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名叫杨毅的“高人”。杨毅号称自己“有技术”,只需要安装一种能够遥控操作的机器,就能让许文打牌只赢不输。许文将信将疑,但看完杨毅发过来的视频后,发现真的如杨毅所说,机器运行起来,每一把手里的牌都好得不得了。许文突然想到,自己打牌总是输钱,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别人在麻将机里安了这种机器。他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要用这同样的方式把钱赢回来。想到这里,许文决定自己开一家麻将馆,在麻将机中安装一台这样的“宝贝”。

于是,许文向亲戚朋友借钱,又花了八千元找杨毅买了一台“宝贝”并请他安装在了一台麻将机里。几经筹备,2019年初,许文的麻将馆开始营业了。有了“宝贝”的加持,许文在牌桌上一改往日的颓势,横扫八方、难逢敌手,以至于牌友们一时间都不敢与他坐上同一张麻将桌。短短两三个月,许文就赢了三万多块钱!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渐渐地,许文的牌友大光开始怀疑起来。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待牌局散后,大光假装离开麻将馆,又突然返回,趁许文不注意,一把打开了那张麻将桌……得知真相的大光恶狠狠地找许文算账,许文赶紧求饶,称愿把大光输的钱全部退回,再额外补偿一点。大光也趁机抬价要许文赔偿10万块钱,否则就要把麻将桌里的秘密告诉其他人,然后拍下视频就离开了麻将馆。

许文赶紧变卖了麻将馆,取出全部存款并四处借钱,也只凑够了4.8万给大光。大光收到钱后不依不饶,继续威胁许文。迫于大光的压力,许文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许文提供的信息,依法逮捕了大光和作弊器提供者杨毅,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有“神器”,张张都是好牌?早把一副好牌打得稀烂!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华朝

许文利用作弊器骗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许文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许文为了从牌桌上赢回输掉的钱,是出于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种目的的支配下,在杨毅处采购并使用了麻将作弊器,通过打麻将的方式骗取了他人资金三万余元,数额较大,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许文通过赌博的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也就是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上的两项罪名,依法应择一重处。当然许文在受到“大光”的威胁后选择投案,之后也如实进行供述,积极配合警方抓捕其他嫌疑人,构成刑法上的自首,那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大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大光是否有权向许文索要所谓的“补偿”?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大光在发现许文安装的作弊器后,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录像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其后以非法索要为目的,以“将视频公之于众”和“让许文留下一只手”的行为对许文相威胁,意图迫使许文交出十万元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大光本身就无权要求所谓的“补偿”。因为大光是在赌博过程中输掉的钱,属于赌资。赌博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赌资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大光索要“补偿”的要求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

杨毅将自己制造的作弊器销售给许文

其行为是否违法?

杨毅的在这个案件中将麻将作弊器销售给许文,并为许文安装和调试,在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是诈骗罪的帮助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杨毅的处罚。

眼下网络棋牌兴起

广大“麻友”有哪些风险?

暂且不论法律上的风险,就单从软件技术本身来说也是风险巨大的。相对于实体的棋牌室、麻将馆,这些网络棋牌软件的运行、操作更加不透明,其软件的制作和运营的团队的安全防护能力也是相对低下的,所以很容易就被作弊软件所挟持,被作弊者操纵牌局。

其次,如果涉及金钱的往来,一些网络棋牌软件是无法保障资金交易安全的,很可能就是用户用人民币进行充值后,这笔钱就永远变成了该软件上的一个数字,无法提现甚至无法操作。

由于刑法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利用网络架设赌场构成何种犯罪,所以2010年最高检、最高院联合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将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其实无论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开设赌场,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有“神器”,张张都是好牌?早把一副好牌打得稀烂!

本案深刻地诠释了“十赌九诈”

请谨记:远离赌博、健康生活!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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