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一。那么何为人身关系呢?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一、人身关系的内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包括以人格利益为基础产生的人格关系,和以身份利益为基础产生的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知识产权中有身份权的内容,比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就属于身份权。另外应注意,婚姻自主权不是妻权、夫权,也不是婚姻权,而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所谓的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故而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属于人格权。
二、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主要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毫无联系,当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将财产关系介入其中,以补偿被侵害人的利益,同时对侵害人进行惩罚和告诫。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些人身权的存在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并与他人广泛地发生经济联系为前提,比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而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又可以使公民和法人获得财产利益,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总是会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
我国民法法律规范正是通过调整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来规范实践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社会的平稳秩序。
参见:
1.王利明,《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谢伟,常欣,《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典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