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消防救援局关于督促民宿消防安全备案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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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凡符合申报标准的民宿,或者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应尽快申请办理,后期消防救援机构将对全市范围内的民宿进行安全检查,对符合条件未办理备案检查的单位(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纳入“信用中国”征信平台。

四、消防备案流程

(一)申请环节:民宿经营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到市政务中心便民服务窗口或场所所在辖区乡(镇)消防工作站申请民宿消防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二)现场检查环节:民宿经营者提交消防备案材料后,市消防救援局或乡(镇)消防工作站指派工作人员五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民宿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作出达标或不达标检查结论。

检查结果为达标的民宿,发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纳入市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进行监管。

检查结果为不达标的民宿,由市消防救援局或乡(镇)消防工作站督促经营场所整改。

经营场所整改完毕后,向市消防救援局或乡(镇)消防工作站申请复查。在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达标的,发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纳入市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进行监管。

香格里拉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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