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引注信息应当准确、完整、简洁”,分别是:(1)已出版文献的引注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2)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尽量方便读者查核。(3)引注信息的编排尽可能简洁、流畅。
为促进学术写作的规范性,手册还针对常见问题作了提示。对于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作者介绍、项目说明、作者致谢、参考文献的使用,作了简单说明;指出常见的标点符号误用情形,强调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
2. 坚持中文的主体性
手册供中文学术写作使用,引注规范坚持中文的主体性。
一是在借鉴外文引注体例的同时,遵循中文的语法规则和表述习惯。例如,文章标题使用引号,曾经是英文法学引注的流行做法,但这不符合中文标点符号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中文文献的标题一律使用书名号。又如,外文标示页码,多将页码符号前置,如p. 12,但中文的表述习惯是“第12页”,而不是“页12”。手册要求,中文文献采用“第12页”的表述方式。
二是在文字表述上,坚持中文为主。相关外文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引用外文文献时,可以对文献作必要的翻译、说明。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可以在正文中夹注外文;但夹注外文不宜太多、篇幅不宜太长,以免妨碍中文阅读。
三是在外文文献的引注体例上,在尊重不同语种之间差异的同时,也作了一些统一。例如,不要求标示出版社所在城市,一般不要求标示网络文献的访问日期。这是为了引注信息简洁。又如,外文报刊、外文法规的名称一般写全称,慎用简称;外文文献的作者要求从原文,一般不用略称。这是考虑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尽量方便读者理解。
3.保持手册的实用性
一是繁简适中。手册在编写过程中,一直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希望“简单一些”,一两页纸足矣;另一种希望“详细一些”,碰到的问题都有答案。我们认为,实践中确实有各种问题需要回答,过分简单无法满足需要,起不到手册应有的作用。但手册篇幅太大也会带来查阅的困难,而且许多问题未必有一个好的方案,规矩太多容易限制作者和编者的自主性。据此,我们的方针是“繁简适中”。在修订时,我们有意识地控制手册的篇幅,不增加太多内容。
二是方便查阅。手册正文的编排方式,以条为主、以章节做区隔。这种编排方式借鉴了我国的立法体例,相对符合中国读者的认知习惯。此外,手册前有示例,便于读者快速掌握要点;后有说明,可供读者参详编写思路。手册用双色印刷,所举引注示例用不同字体和颜色区别,易于读者辨识。
三是保持稳定。手册努力“寻找法学引注体例的最大公约数”(王健教授语),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在修订时,我们尽量保持稳定,在引注体例上不作大的调整。一些规则已经广为接受,如翻译作品的译者置于书名之后,法律条文序数用阿拉伯数字,英文文章和图书名称实词首字母大写并用斜体,我们坚持。一些做法仍有争议,可以继续讨论,我们暂且沿用。例如,作者与文献名称之间的冒号、图书出版信息(出版社和出版年份)之后的“版”字、析出文献来源前的“载”字,略显多余,但多数编辑和作者已经习惯,我们不作改动。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学术机构主办英文刊物,其引注体例也需要规范和统一。我们想过增加英文刊物的引注体例,但考虑到英文刊物的多样性和本手册的实际用途,最后放弃了这一想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经过修订,手册条文从原有的101条,扩展到150条。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1. 引注一般规范的修订
第一部分“引注的一般规范”,增加了原文引用与概括引用的区分(第5条),明确了引用编辑作品部分内容时如何确定被引文献(第9条),增加了法律文件和官方报告的略写方式(第13条),合并了文中夹注古籍、外文、页码等特殊的引用方式(第14条)。
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二版中,引注符号的位置作了调整。对句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原来要求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标点之前”;修订后,引注符号要求置于“该部分内容标点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字词之后、其他文字或者标点之前,这一点没有改变。(第7条)
2. 中文引注体例部分的修改
中文引注体例中,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规范(第72-76条),增加了会议报告(第79条)、白皮书(第80条)、港澳法律(第81、82条)、联合国文件(第86条)等官方文件的引用方式,以及案例当事人的隐名处理规则(第88条)。
中文引注体例有几处作了调整:
一是纸质出版文献的著录信息维持“以版权页(论文首页)为准”的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允许例外。例如,版权页上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明显不符合引注习惯,可以按实际情况和引注习惯标注。(第26条)
二是引用规范性文件时,文件名与文号之间可以用逗号分隔,也可以用圆括号括注文号。叙述中提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的,为使行文紧凑,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号,不用逗号分隔。(第74条)
三是引用裁判文书时,格式统一为“审判法院名称+案号+文书类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而不再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的表述。(第89条)
四是引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不再要求标注网页链接。(第56条)
3. 外文引注体例部分的修改
外文引注体例部分增加较多。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意大利文和俄文的引注体例。此外,增写了外文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增加了英国法律、欧盟法律和联合国文件的引用规范。
第二版还对不同语种的引注体例作了协调。我们注意到,不同语种的引注体例差异很大,同一国家内部往往也不存在统一体例。而且,外文引注体例未必适合面向中国读者的中文刊物和图书,不宜照搬。为此,第二版在尊重各个语种引注习惯的前提下作了一些调整,争取大体统一。例如,作者名、文献名、期刊名第一次出现时,原则上写全名,再次引用时可以简化(详见各语种再次引用同一文献)。又如,图书的出版信息要求写明出版社,不写出版社所在城市。我们希望,这样的处理便于作者写作,也便于编辑校对和读者查阅。
4.编排方式的改进
手册在沿用初版基本结构和编排方式的基础上,作了几点改进:
一是把示例置于手册最前面,开门见山。示例的各个部分,同时标注正文序号,便于读者快速找到对应的正文。
二是对手册的条目,包括条目名称和顺序,作了较多调整。中文法律文件和英文文献的条目重新归纳后,增加了小节和标题。
三是手册所举引注示例自身带有注释的,注释紧随示例,不放在页面底端。这样可以更好地区分引注示例自带的注释和手册编者所加的注释。
四是个别条目增加了图片,用以说明文字难以表述的意思。(第37、38、75条)
除此之外,文字性的修改较多,一些引注示例也作了替换。这些修改主要是为了表述更精准、更明白、更统一,不一一举例。需要说明的是,手册在使用引注示例的时候,尽量使用真实文献、原创示例,保持原文原貌,但仍有少数示例属于虚构示例或者借用了现成示例,个别地方为照顾阅读还对原文作了改写。手册使用示例原则上“用新不用旧”,但考虑到法学文献不断推陈出新,法学引注有时也需要“用旧”,手册没有一律用最新文献作为示例。手册使用的引注示例尽可能覆盖不同法学部门,但囿于编者学识,还不够均衡。
引注体例永远没有完美,只有更加完美。欢迎学界同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对手册提出修改意见。
书面意见可以发到编写组邮箱faxueyinz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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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为《法学引注手册》(第二版)所作修订说明。

- 引注体例示范-








法学引注手册(第二版)

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
2025年10月版
本书由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图书 出版单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国法 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 第二版更新修订了引注的一般规 范、中文引注体例、外文引注体 例几个部分。本书是关于法学文 献引注规范的重要工具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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