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向来喜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古时候,这叫“师夷长技以制夷”。改革开放30年,在学习这方面,我们更是卯足了劲儿。而学习最多的,就是跟我们同宗同源的东南亚小国——新加坡。大概是因为都是华人社会,照搬照抄也不容易水土不服的缘故,从社会管控到经济建设,咱们是学得不亦乐乎。这不,有些人就提出了,这新加坡的鞭刑,咱们也得学起来。
新加坡一个小地方,能够成为亚洲社会管制的楷模,不是没有道理的。其中最厉害的,也是最出名的,就是它的鞭刑。鞭子是从外国进口的,浸过特别的药水,由专门的执行人员来执行。违法分子接受鞭刑需要脱光衣服,一鞭抽下去,那可是真正的皮开肉绽!十多年前,一个美国人触犯新加坡的法律,被法官判处鞭刑4鞭,那场面,据观看的人说,真是血肉横飞,惨不忍睹。后来这个美国人说:“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新加坡,每一鞭都像地狱一样,有生之年永远也忘不了!”其实,别说是这个美国人,纵使是屡教不改的累犯,几鞭下去之后,恐怕今后也会记忆深刻,下次犯罪前,怎么也要掂量掂量。
鞭刑的效果显而易见。通过严格执行包括鞭刑在内的严刑峻法,如今的新加坡犯罪率连年走低,社会治安稳定,人们安居乐业。那么,鞭刑该不该学,我觉得这要看咱们社会的发展程度。一个社会,如果高度文明,法治体系完善,人人遵规蹈矩,奉法律为行为准绳,鞭刑的确不该学,也没必要学。可假若社会道德沦丧,人人为自己,而现行法治又无法有效管控这个社会的时候,鞭刑,确实应该考虑考虑了。

说到这里,就要来看看我们中国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让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改革开放前历次政治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造成的破坏,以及“一切向钱看”的思维,和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的社会仇富心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交织在一起,造成了如今社会道德水平大幅度滑坡的局面,各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舆情事件自然也是层出不穷。从“小悦悦”事件,到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广场舞老人霸占篮球场、集体殴打篮球少年的事情,还有时不时爆出的集齐一波人就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以及国人出国旅游种种不遵守当地风土民情的恶行等等,就连扶不扶摔倒老人,都成了问题。上个世纪新加坡建国时,城市环境和公民素质也是非常恶劣的,各种不文明现象和刑事犯罪屡见不鲜。如今的中国,比起当年的新加坡,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所以,自诩懂法律,天天嚷着现代法治精神的你告诉我,碰到这些问题,我们的法律会怎么办?把他送进监狱吃几年牢饭?还是罚罚款,口头教育一下就了事?或者弄个黑名单,终身禁止旅游?拜托,这些要有用的话,路见不平见义勇为还是问题吗?摔倒老人,扶上一把,也是举手之劳了吧?而法国卢浮宫里那块用中文书写的“禁止喧哗”的牌子,也该撤掉了吧?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说了,鞭刑不讲人权,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倒退。没错,这些我都同意。可是,要知道什么叫做因时因地制宜。在现在这个社会,如果讲道理有用,没有人会愿意动手。因为动手不单累人累己,还得落一个“不讲人权的恶吏”的罪名。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无法规范国人的道德行为?因为我们的法律只重惩大罪,而轻于罚小恶。这在一些法制健全的西方现代社会,行得通,在中国,不行。因为法律是社会道德最后的屏障,当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已经无法约束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小恶就会因得不到遏制,而积累为大罪。此时,法律就该起到它该起的作用。《周礼·秋官司寇》里说,“刑乱国用重典”, 东汉学者郑玄也说,“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只有重典,比如引用鞭刑,才能遏制“小恶”,规范社会行为,重塑社会秩序。

再看现在风起云涌的反腐败斗争。如今,一般职务犯罪已经不再执行死刑了,我们目前对于腐败分子的惩罚,基本上是关上几年,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再没收个人违法所得或者全部财产。这种惩罚,真的让这些贪官付出足够多的犯罪成本了吗?恐怕不是吧,要不怎么会有“前腐后继”这个新词儿呢?可如果我们引入了鞭刑,情况就不一样了。想想看,把这些贪官都扒光衣服,让他们光着屁股绑在刑架上受刑,一鞭下去,哀嚎连天,牢记终身!这样的威慑力相信能够震慑住“前腐后继”的现象。
当然,鞭刑就是一个代指,引入鞭刑的背后,其实是全社会对严刑重典的呼唤。现在,说到严刑重典,似乎就等同于“滥用酷刑峻法”,其实这是妖魔化了严刑重典。真正的严刑重典,应该是这样的:将当前的刑法覆盖范围扩大,把尽可能多的“小恶”行为都纳入刑法当中(比如之前的“酒驾”入刑),并制定包括鞭刑在内的,更加多样化,更富有针对性和惩戒意义的惩治手段,然后严格地、不打折扣地执行它。至于那些廉价的人道主义或是更可笑的、糊弄人用的“给个改正的机会”等等类似的借口,是坚决不能用了,也不要再搞什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了。要知道,只有让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利益,才能真正遏制违法行为的继发,保证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而这,才是最大的人权!
所以,假如违法了,打打屁股也不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