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可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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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写作中,标题作为公文的 “眼睛”,不仅要准确概括内容,标点符号的使用也需严格遵循规范。

不少人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常会困惑 “能不能加标点”“该加哪种标点”这类问题。其实,公文标题并非完全不能用标点,而是有明确的 “可用范围” 和 “禁用红线”。

今天就为大家系统梳理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帮大家避开常见误区,让公文标题更规范、更严谨。

公文排版实践中,常用且较为规范的3 种标点及具体用法如下:

01 书名号(《》):引用法规、制度全称时必用

众所周知,公文标题通常情况下包括“单位名+事由+文种”三框架,当公文标题的 “事由”涉及引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方案等的全称时,必须使用书名号标注,以明确引用对象的特定属性,避免与标题正文混淆。

正确示例:《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意:

02 顿号(、):事由里含并列事项时使用

当标题的 “事由” 部分包含两个或多个并列的具体事项,如两个姓名或单位名等,需用顿号分隔并列成分,使逻辑更清晰。

正确示例:《XX 单位关于开展春季防火检查、汛期安全排查的通知》。

注意:并列事项需属于同一范畴(如均为 “工作任务”“检查内容”“活动类型”),避免跨范畴并列。

03 “空格”:多单位联合发文时的 “特殊标点”

两个或三个单位联合发文时,一般将这个两个或三个单位名都排布到标题中,这时各发文单位名称之间通过 “空 1 个汉字宽度” 的方式分隔,这一规范可视为公文标题中的 “特殊标点用法”,既体现单位间的平等关系,又符合公文庄重简洁的风格。

正确示例:《XX 区人社局 XX区医保局关于优化社保经办流程的公告》(两个单位联合发文,单位间空 1 字)。

注意:当联合发文单位数量超过 3 个,标题中无需逐一列出单位名称,应简化为 “XX 等 X 部门”,如《XX 省发改委等 5 部门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除上述 3 类常见标点外,公文标题中有时也会有引号、破折号等标点的出现,具体且详细规范可参照《标点符号用法》国标了解,此不作为公文格式学习重点。

公文标题可加标点符号

但杜绝使用逗号、句号、感叹号、问号等标点符号,此类符号会破坏公文标题的庄重性,或导致语义冗余、逻辑混乱。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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