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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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市市场监管委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天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民生、商业营销、创新创造创业活动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助力天津高质量发展。截至6月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11件,罚没款668.26万元。

为充分发挥“查办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域”的警示震慑作用,市市场监管委选取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加强竞争倡导,凝聚社会共识,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天津某眼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从事刷单炒信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4年1月17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店铺,经营隐形眼镜等商品。为增加店铺影响力,通过虚构交易记录和物流记录的方式,伪造了数万单商品交易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2024年4月3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消费渠道。部分不法商户为了追求销量和好评,不惜采用虚构交易记录及物流信息、伪造用户评价等违法手段刷单炒信,人为制造商品热销好评如潮的假象,误导了消费者的购物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年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广大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天津某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

案情简介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于2022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制定了会员制度和奖金制度,并在其网络商城上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经营方式销售产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共发展会员数量为3353人,会员之间存在层级关系,层级为11层。销售金额为14628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传销具有易隐蔽、难分辨、蔓延快等特点,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本案查处的时间跨度较长,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在查办取证中克服了跨地区电子取证固证等各种实际困难,并与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在联动执法、行刑衔接等方面高效协作。本案的查处对网络传销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为执法人员提升办案质效提供了有益借鉴。

天津天津某钟表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你拍我查”公示邮箱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某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迅速核查,并于2024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客流量,通过微信、美团、大众点评APP等渠道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2024年6月5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你拍我查”活动,设置专用邮箱接收线索材料,并通过区局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广大市民可以随手一拍,将日常生活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方便快捷地反馈给属地监管部门,拓展了案件线索的收集渠道。本案查办中,执法人员快速核查,采纳公证获取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效发挥公证书的作用,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本案高效快速的查办,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震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经营者,拉近了监管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凝聚了社会共识,助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实际交付的房屋与销售时沙盘模型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1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中心的沙盘模型、实体楼和消费者提供的沙盘照片不符。执法人员调取了楼盘设计图纸、广告整合推广服务合同、沙盘制作合同书、沙盘售后服务单等证据材料,经多次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所售房屋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开发企业在前期宣传阶段打起了“擦边球”,实际交付后货不对板、减料减配,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预售商品房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维护了我市房地产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天津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官网声称已取得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涉嫌虚假宣传。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9月开始,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我们”板块及2023年5月印制的《阀门选型手册》上宣传该公司先后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了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28001职业健康认证,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多、翻新快,表现形式隐匿,取证、固证难,因此监管部门也需与时俱进,坚持“新病新治”。本案中,监管部门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在运用以往行政侦查手段的同时,采取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技术手段打出组合拳,将人工审核与技术审核相统一,不断探索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行政执法工作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监管保障。

互联网产业属于新兴领域,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仍在不断探索中,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程度还有所欠缺。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鉴于此,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给予创新型企业容错空间,鼓励企业不断追求创新,为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市市场监管委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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