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2020年以来新晃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及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严继橙主持发布会,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通报了3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严继橙介绍,近年来,新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20年至今,新晃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0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23%。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84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16件。依法判处毒品犯罪分子130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毒品案件缓刑率为0。

媒体记者

记者提问
下一步,新晃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禁毒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一如既往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强化禁毒普法宣传实效,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及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为构建平安新晃、法治新晃贡献力量。
发布会上,杨立英通报了3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附典型案例3件:
一、杨某等贩卖毒品案(被判刑10年6个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侗族,1991年2月9日出生,新晃县晃州镇人,务农。
被告人郭某樑,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新晃县晃州镇人,无业。
被告人杨某、郭某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杨某2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21.2克给被告人郭某樑,获利人民币29 6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郭某樑2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0.5克给吸毒人员李某有、罗某、李某祥三人,获利3578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郭某樑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杨某2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约为21.2克,被告人郭某樑2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约为20.5克,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郭某樑有自首及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朋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吴某岩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判刑11年)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岩,男,侗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新晃县人,职工。
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岩在“微拍堂”APP购买玉石时,云南籍男子“小云”(阿云)主动以买卖玉石与其联系。在2020年6月29日,吴某岩向“小云”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 000元。打款后,“小云”告知吴某岩没有玉石出售,且吴某岩支付的30 000元也不会退还,但可以用毒品抵扣该款项。吴某岩认为可以将毒品贩卖赚钱弥补损失,遂同意。双方约定由“阿云”将350克毒品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吴某岩。
2020年7月3日,云南籍男子刘某受“能哥”的雇请,将一个藏有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的塑料罐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户拉村快递超市”包装寄往双方约定的新晃县自来水公司王某刚。
当日15时许,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户拉村快递超市”巡查时发现该快递包裹中有毒品疑似物,遂将该包裹现场提取后查封扣押,后将内部填充其他物品后正常寄出,同时将该案移送新晃县公安局。新晃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7月5日将陇川县公安局扣押的装有毒品疑似物包裹依法押运回新晃。
2020年7月8日中午,吴某岩通过手机号码收到了快递公司快递员的电话通知,得知收件人为“王某刚”的包裹已送达新晃县自来水公司后,于2020年7月9日0时许,骑着摩托车来到自来水公司门卫室领取收件人为王某刚的包裹,后被蹲守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7月9日,公安民警对涉案包裹进行拆封检查,从涉案包裹内提取到31份块状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366.58 克。公安民警随机取样10份送检,经鉴定,送检的10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岩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邮寄的方式从他处购进毒品海洛因366.58 克,伺机进行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某岩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杨某杰贩卖毒品案(被判刑15年)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杰,男,侗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新晃县贡溪镇人,农民。
1、2018年1月7日晚上,姚某良(已判刑)委托姚某超帮其购买30克毒品海洛因。姚某超便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杰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杰同意并约定在新晃县晃州镇便桥附近见面。姚某超将联系杨某杰购买毒品的情况告知姚某良,姚某良将购买毒品的毒资分两次共转账14 600元给姚某超。2018年1月8日12时,杨某杰携带毒品海洛因来到晃州镇便桥附近将约3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姚某超。姚某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7800元及1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杨某杰,姚某超得到毒品海洛因后再交给姚某良。
2、2018年1月11日16时许,姚某良委托姚某超联系杨某杰购买毒品海洛因,姚某超同意。同日17时许,杨某杰携带毒品海洛因来到晃州镇高铁站附近路段,以12 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35.25克给姚某良。2018年1月11日20时许,姚某良被新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依法从姚某良身上查获35.52克毒品海洛因、5.4克甲基苯丙胺。
2018年5月8日,杨某杰因吸食毒品被新晃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两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约65.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