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也是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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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委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

李培根代表认为,“安乐死”实际上也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建议今后考虑“安乐死”立法。“如果有意愿进行‘安乐死’,当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比如保证当事人在清醒的状态下作出决定等。”李培根代表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荆楚网3月11日)

安乐死已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其最早源于希腊文,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的,意为“美好的无痛苦的死亡”。在当今世界,根据对安乐死的立场不同,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判例合法化的国家以及安乐死非法化的国家。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比利时紧随其后。而在亚洲,日本在1962年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安乐死的合法要件,法院的判决逐步形成了日本的安乐死“判例法”。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对待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安乐死在民间得到了大部分民众的支持,笔者亦是赞同安乐死立法。当绝症和严重疾病患者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被迫放弃治疗时;甚至在即便有能力接受治疗却一次次地面对希望后的失望时,患者及家属不仅仅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和经济的压力,更要忍受精神上的摧残和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绝望。人们常说“与其苟延残喘的活着,不如有尊严的死去”,有尊严的死和有尊严的活同等重要,选择有尊严的离去也是我们应有的一项权利。

虽然安乐死得到了大部分人的支持,但是真正合法化谈何容易。安乐死合法的初衷是平等尊重和人道主义关怀,但是一旦脱离管理和规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成为犯罪的黑洞。这也是我国对此一直保持谨慎态度的重要原因。如何防止被安乐死,防止歹毒之人合法杀人,是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应是有限的合法化。所谓有限,即需要有明确的条件和规制,只承认那些既符合医学标准又符合自愿的、消极的安乐死行为法律标准的行为合法,防止安乐死成为谋杀的工具。在安乐死的立法过程中,明确安乐死的正当目的、适用对象、操作透明和流程以及不当利用安乐死的处罚等规定万分重要。同时,建议通过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以真正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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