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第32期:采取缠访、闹访、越级访等方式进行上访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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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人

罗岩

1993年1月出生,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

内容摘要

大家好,我是望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罗岩,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采取缠访、闹访、越级访等方式进行上访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要采取依法依规的方式,如果采取缠访、闹访、越级访等方式进行上访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下面我分享一个案例,让观众朋友们感受一下。

2009年,某县某拆迁工作组在对杨某邻居家房屋进行拆迁时,挖掘机施工不慎碰到杨某房屋,致使房屋东北角受损,由于杨某家不在拆迁范围之内,其自行修缮后继续在此居住。2016年11月,杨某向县信访部门反映,要求赔偿当年拆迁工作组误拆其家院墙、车库、大门和院地造成的损失。后相关部门向杨某作出回复,认为杨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对拆迁导致其房屋东北角受损,予以适当补偿。因不满处理结果,杨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继续虚构其家车库、房屋等被误拆的事实,多次通过越级信访、网上投诉和寄信等方式“以访施压”。后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表明:挖掘机的碰撞仅影响构件局部安全性能,尚未影响杨某房屋整体的结构安全。其反映问题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达到非法目的,明知其提出的信访诉求无事实依据,仍多次越级进京非正常信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规定,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杨某被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讲到这里,我想观众朋友对采取非法上访方式进行上访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下面我还想将最新的《信访工作条例》中,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一条分享给大家: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最后,我想和观众朋友们说的话,就是极端的信访行为非但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反而涉嫌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也会受到影响,害人害己,所以我们一定要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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