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从不怕上访 别把维权渠道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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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心里都有个误区,觉得上访能让法官对案子有所让步,甚至把信访当成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遇事不管是不是涉法涉诉,先往信访部门跑。可现实里,很多人跑了不少路、费了不少劲,诉求不仅没解决,还白白耽误了合法维权的最佳时机。

法官从不怕上访 别把维权渠道搞混了

其实真相并非法官怕上访,而是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信访行为的干预,同时会依法处理信访中反映的合理诉求。大家维权屡屡碰壁的核心问题,从来都不是信访没用,而是没分清信访和司法的法定边界,找错了解决问题的渠道。今天就用大白话把这事讲透,全按国家现行法规政策来,教大家认清边界、找对渠道,让维权少走冤枉路。

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认知: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信访影响,却会重视信访里的合理诉求。同时,国家通过《法官法》等建立了专门的职业保障机制,对经依法调查确认存在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情形的法官,会依法澄清事实、追究责任,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一点有实打实的法律依据,《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从来不是法官随口定的,而是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一整套法定程序得出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都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只要办案过程合规合法,结果就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而信访本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工作条例》里清晰规定,老百姓可以通过书信、走访、网络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相关部门必须依规依法处理。但信访部门并不会干预司法裁判,这是国家“诉访分离”原则的硬性要求,法官自然不会因为信访行为就改变依法作出的裁判。但如果信访中真的指出了案件办理中的疏漏或问题,相关司法部门会按法定程序复查核实,这也是司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合法信访也是推动司法纠错、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之一。

说到底,信访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尤其涉法涉诉问题,首选的应该是司法途径,这也是国家一直强调的“诉访分离”原则,更是信访和司法之间的硬边界,也是很多人最容易踩的坑。《信访工作条例》里明确要求,要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简单说就是,啥事儿找信访,啥事儿找法院,必须拎清,找错了渠道,信访部门管不了,司法部门也没法及时处理,最终只会耽误自己。

如果是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正确的做法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里要注意,不同案件的上诉期有明确区别: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上诉期一般为15日,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为10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也为10日。超出法定期限,判决就会依法生效,再想通过上诉维权就没有机会了。如果是觉得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问题,该走的是再审、检察监督这些司法纠错渠道,这才是法律规定的正规途径,也是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最有效的方式。

信访部门收到这类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既没有权力直接干预案件裁判,也不能更改判决结果,只会按规定登记、转送同级政法部门处理,根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而真正归信访部门管的,是那些不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事,比如对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反映民生服务中的具体问题、投诉行政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等,这些事找信访,才是找对了门,也能让诉求得到更高效的处理。

就算找对了信访这个渠道,也得按规矩来,合法的信访才有保障,乱来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的形式和流程都有明确规定,比如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必须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的指定接待场所提出,不能随便到办公场所、公共场所聚集闹事;多人一起走访反映同一个问题,推选的代表不能超过5个人,这是硬规矩,超了人数信访部门不会受理。

还有个很重要的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又向上一级机关提同一个诉求,上级机关是不会受理的。很多人反复越级上访,就是因为没搞懂这个规矩,结果诉求一直悬着,反而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现在信访的渠道也很便捷,网络、电话、书信都能反映问题,不一定非要亲自走访,选对适合自己的渠道,按规矩提诉求,处理起来会快得多。

这里还要补充一个涉法涉诉信访的重要规定,就是“信访终结”制度。对已经依法按程序办理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重在释法明理和帮扶救助。这一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部分人以信访为名,反复缠访闹访,浪费宝贵的司法和行政资源,当然如果后续发现新的有效证据或线索,相关部门仍会依法依规重新审查处理,不会忽视群众的合理诉求。

当然,法律从来不会纵容违法信访行为,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办案人员,还有的缠访闹访,在法院、信访部门门口聚众滋事,甚至威胁、侮辱工作人员,这些行为都实实在在踩了法律的红线。《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经劝阻、批评教育仍不停止的违法信访行为,公安机关会予以警告、训诫甚至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如果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终维权不成反违法,得不偿失。

其实不管是信访还是司法,最终的目的都是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渠道,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认清二者的边界,找对维权的渠道,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国家推进“诉访分离”改革,也是为了让信访和司法各归其位、各尽其责,让不同的诉求都能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既不让信访渠道被涉法涉诉事项挤占,也不让司法程序被不当信访干扰。

法官依法办案,不受信访行为的干预,也会依法对待信访中反映的合理诉求,这既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而作为普通群众,我们要做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认清信访和司法的边界,找对维权渠道,按规矩办事。这样不仅能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更高效的处理,也能让信访和司法各自发挥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有没有遇到过找错维权渠道的经历?对于信访终结制度、不同案件的上诉期这些细节,还有什么弄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知道某类具体问题该走信访还是司法渠道?不妨在评论区聊聊,一起交流合法维权的经验,让大家都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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